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财务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和《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高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保留物价福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医疗保险费-个人所得税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基数在3000 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 3000元以上至5000 元(含5000元)者,交纳1% ;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的原则是,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纳500—999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纳499元以下的党费,全部上缴河南省委教育工委,并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所交党费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逐级上报上缴。
8.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每月收缴的党员党费汇总后,每季度一次汇入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2.学院每半年按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每年按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一定比例下拨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二、党费使用
13.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4.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出,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主要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党建活动所产生的租车费和其他费用;(3)开展党内关怀帮扶产生的费用,包括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扶贫和挂职党员、因公伤残党员、因公殉职和因公牺牲党员家庭等;(4)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所产生的会议、活动、奖励等费用,以及组织受表彰同志和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费用;(5)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设备、书籍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6)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7)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用途或者项目。
15.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指定用途的党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使用状况和进度应当向下拨专项资金的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定期检查下拨党费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或闲置的资金应予以追(收)回。
16.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党费管理
17.党费以学院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业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学院内设财务机构代办,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财务工作不得外包。
18.严禁一人保管党费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单位公章或党费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围绕录入、审核、支付、核算等关键环节,明确权限分设,做到相互监督。若党费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U盾、密钥必须由业务、财务不同人员保管。
19.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20.应选配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廉洁自律的同志从事党费财务工作,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借调人员、临时人员不得从事党费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党费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纪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对不适合从事党费财务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21.严格落实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名单逐级上报、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报备。
22.党委组织部每年向院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党费公示制度,如实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公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23.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抽审和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自管党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24.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对发生贪污挪用党费案件的,除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涉案人员外,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问责。
发生党费贪污挪用案件的,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第一时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隐瞒、拖延上报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处理。
2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院党字〔2018〕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