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直工委《关于实行“双推双评三全程”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和培养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中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
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个人详细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及政治面貌;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表现以及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
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党支部应对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党员推荐,入党申请人是共青团员、工会会员或妇女的,还要经过群团组织推优。
1.党员推荐。(1)推荐对象必须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已派人谈话且符合党章和《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的入党申请人。(2)参加推荐人员为本支部党员,可通过会议推荐、党员单独或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会议推荐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员单独或联名推荐可随时进行,被推荐人应当获得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的推荐。(3)推荐的人选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联系人一般从推荐人中指定。
2.群团组织推优。(1)注重平时了解。群团组织要注意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有针对性的发现、培养和教育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优秀分子。(2)严把推优条件。群团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和《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从入党申请人中产生。(3)严格推优程序。群团组织对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确定推优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向党支部推荐。
3.党支部研究确定。党支部要对党员、群团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的核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4.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公示。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5.党委备案。公示结束后,党组织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以及备案表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党委接到党组织报送的备案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并研究提出意见。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领取《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
第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思想教育贯穿发展党员全过程,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两学三吸纳四必谈”(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吸纳参加学习研讨、吸纳参加主题活动、吸纳参加组织生活,中央、省委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必谈,发生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时必谈,进入培养发展的重要关口时必谈,发现思想疑虑时必谈),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自觉用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形成书面意见。基层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必须通过党员评议、群众评议“双评”的方式。
1. 评议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2. 评议方法。(1)党支部召开有群众代表参加的支部大会,参加评议的党员应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半数,参加评议的群众一般应不低于到会党员总数的2/3。根据需要,党员评议、群众评议可分别进行。(2)入党积极分子向与会人员汇报本人的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与会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进行现场评议。(3)民主评议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评价、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工作表现、履行承诺等方面的情况,等次分为“优秀、一般、差”。
3.评议结果运用。(1)综合评价“优秀”过半,且单项被评为“差”的票数不超过20%的,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可列为发展对象人选。(2)未列为发展对象的,根据评议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教育,继续为其加入党组织创造条件。对于综合评价“差”票超过50%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人选基本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发展对象人选报学院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要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党组织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填入《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并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研究认为合格的,整理有关材料,党总支审议后上报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情况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将支部大会通过的转正党员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报学院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实行全程公示、全程记实、全程责任追究,加强党员、群众对发展党员各个环节的监督。
1. 全程公示。围绕党章和《细则》规定的发展党员5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公开公示。(1)公示内容。公示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职务及民主评议情况、票决结果等。(2)公示范围。党支部全体党员和所在单位。(3)公示方式。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通过党务公开栏、板报或单位的宣传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4)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实质性问题的,应立即终止发展程序。
2. 全程记实。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如实填写《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基层党组织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建立完整的发展党员工作档案。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若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党组织应将记实表和有关资料转交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接续做好发展党员相关工作。
3. 全程责任追究。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1)责任追究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涉及到政治审查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2)责任追究范围: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办理和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理等。(3)责任追究形式: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有关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4)办理时限: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自发现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的过程管理,党总支(党支部)要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度,按要求做好预备党员接收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规定》(院党字〔2013〕9号)同时废止。